標別:2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高雄市三民區覆鼎金段覆鼎金一小段587地號 | 3,276 ㎡990.99 坪 | 10000分之40 | 4,300,000 元 |
建物2 筆
| 編號 | 建號 | 門牌 | 構造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12185 | 高雄市三民區鼎金後路436號15樓之5導航基地:高雄市三民區覆鼎金段覆鼎金一小段587地號 | 15層樓鋼筋混凝土造 | 60.86 ㎡18.41 坪附屬:陽台5.98 | 全部 | 4,700,000 元 |
| 2 | 12227 | 同上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基地:高雄市三民區覆鼎金段覆鼎金一小段587地號 | 9,684.02 ㎡2,929.42 坪 | 10000分之35 | 2,500,000 元 |
- 保證金
- 2,300,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拍賣之不動產查封(履勘)時,據管理員稱,無人居住,無出租,管理費每月2,133元、無車位,據債務人115年9月4日陳報,債務人部分出租予艾荳娜國際有限公司,租賃期間自112年4月10日至116年12月31日,部分出租予琳琅貿易有限公司,租賃期間自112年11月15日至117年5月31日,部分出租予極光數位有限公司,租賃期間自112年12月20日至117年8月31日;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5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300,000元。(如二人以上共同投標,日後欲領回保證金時,除有符合司法院訂定「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撥匯案款參考要點」第4點第1項但書、第2項規定情形外,本國人僅以共同受款人之「聯名帳戶」為限,請投標人自行斟酌注意。)
1.本件分2標拍賣,為各標內之標的物則合併拍賣(分別標價,合併計算)。本件依各標順序開標,如拍賣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人之債權總額、土地增值稅及執行費用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予拍定,如有拍定,本院仍得於計算分配確定後撤銷拍定。債務人得事先或於開標前到場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2.本件建物依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3.本件拍賣之不動產拍定後定為依現況點交或可點交者,如有依法不得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如因債權人陳報與事實不符致無法點交,本院得撤銷拍定。拍賣之不動產為集合(居)式住宅,基地、公共設施(含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本件如有定點交條件者,僅就建物部分點交,其餘基地、公共設施(含道路)等不點交。
4.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凶宅、漏水、地震受創、墳墓、窪地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5.本件債務人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有無社區規約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社區規約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之繳清事宜。
6.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額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並指定受款人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如須指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簽名或蓋章)。
7.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1月3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1次拍賣)。
標別:1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高雄市三民區陽明段二小段158地號 | 3,296 ㎡997.04 坪 | 10000分之135 | 12,000,000 元 |
建物2 筆
| 編號 | 建號 | 門牌 | 構造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1128 | 高雄市三民區應安街249號導航基地:高雄市三民區陽明段二小段158地號 | 16層樓鋼筋混凝土造 | 139.05 ㎡42.06 坪1層 35.67、2層 38.19、3層 50.43、騎樓 14.76附屬:陽台9.29平台5.9 | 全部 | 8,800,000 元 |
| 2 | 1151 | 同上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基地:高雄市三民區陽明段二小段158地號 | 8,222.16 ㎡2,487.2 坪 | 10000分之37 | 1,600,000 元 |
- 保證金
- 4,480,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拍賣之不動產查封(履勘)時,會同地政人員、地政人員稱無增建,據債務人115年9月4日陳報,債務人部分出租予永恆物業有限公司,租賃期間自112年10月1日至117年3月31日,另部分出租予第三人董OO及葉OO,租賃期間自112年12月1日至117年7月31日;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2,4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480,000元。(如二人以上共同投標,日後欲領回保證金時,除有符合司法院訂定「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撥匯案款參考要點」第4點第1項但書、第2項規定情形外,本國人僅以共同受款人之「聯名帳戶」為限,請投標人自行斟酌注意。)
1.本件分2標拍賣,為各標內之標的物則合併拍賣(分別標價,合併計算)。本件依各標順序開標,如拍賣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人之債權總額、土地增值稅及執行費用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予拍定,如有拍定,本院仍得於計算分配確定後撤銷拍定。債務人得事先或於開標前到場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2.本件建物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其他情形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據查封時在場第三人稱無上列情事,惟究竟有無上開情事,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有上開瑕疵為由聲請撤銷拍賣。
3.本件拍賣之不動產拍定後定為依現況點交或可點交者,如有依法不得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如因債權人陳報與事實不符致無法點交,本院得撤銷拍定。拍賣之不動產為集合(居)式住宅,基地、公共設施(含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本件如有定點交條件者,僅就建物部分點交,其餘基地、公共設施(含道路)等不點交。
4.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凶宅、漏水、地震受創、墳墓、窪地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5.本件債務人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有無社區規約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社區規約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之繳清事宜。
6.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額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並指定受款人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如須指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簽名或蓋章)。
7.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1月3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1次拍賣)。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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