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蘆洲區法拍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凌股 114司執字第089818號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新北市蘆洲區成功段656地號 | 8.45 ㎡2.56 坪 | 20分之1 | 80,000 元 |
- 保證金
- 16,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一、本件土地於114年6月27日查封履勘時,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導往至現場指界,據地政人員稱本件土地位於蘆洲區中央路10號旁水塔之空地至12號前之細長空地,其上無建物。本件係拍賣上開土地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件土地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使用分區:(空白)、使用地類別:(空白)。使用分區屬「商業區」,非屬公共設施用地。以上資訊僅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於投標前仍須自行查明前開事項,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本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三、經本院函詢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本件土地係65蘆使字第1611號使用執照(64蘆建字第1801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亦即法定空地,請買受人注意其使用上之限制及處分上之限制。倘該使用執照所屬建物所有權人對拍賣標的之應有部分是否有欠缺或不足者,即有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所定優先購買權之適用,其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土地之共有人,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明。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權利範圍,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四、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及位置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準,經地政人員指界時有難以精準指界實際座落位置之情形,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實際座落位置,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本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
五、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若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八、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準。
九、本件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6,000元。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