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板橋區法拍屋|新北市板橋區信義路1巷26弄1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地股 114司執字第091557號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9/17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20,083,200 元
點交狀態
見備註
拍賣範圍
持分 10000分之58
公告日期
2026-08-27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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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仁愛段 小段 638號
面積: 3266.09 坪(10797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0000分之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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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新北市板橋區信義路1巷26弄19號
面積: 27.35 坪(90.41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0000分之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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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仁愛段 小段 638-2號
面積: 0.6 坪(2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0000分之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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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仁愛段 小段 641-1號
面積: 3.33 坪(11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0000分之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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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仁愛段 小段 641-2號
面積: 8.77 坪(29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0000分之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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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仁愛段 小段 641-3號
面積: 12.1 坪(40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0000分之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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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新北市板橋區信義路1巷26弄19號未登記部分
面積: 1.94 坪(6.42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0000分之58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增建測量時,債務人在場陳稱,房子目前是債務人及妻在居住使用,屋內有內梯 通往地下室,地下室對外通道已遭封閉,地下室雜物堆積(地下室是否有分管契約不明,地下室 實際所有權人及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建物(不包括地下室)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二、本件拍賣土地為79使字第363號使用執照建築基地,638-2、641-1地號使用分區為住宅區、 641-2、641-3地號為乙種工業區,經地政人員指稱有一增建坐落於641-2地號,其占有權源不 明,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7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7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0,083,2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020,000元。 四、本件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4791建號增建部分係未辦保存登記之違章建築,得標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 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上開未登記建物涉及違章建築部分,投標人應自行至拍賣標的現場查勘 並評估風險後始為投標,若於拍定前已經拆除大隊拆除,或拍定後尚未拆除仍應負擔被拆除之 危險,本院依法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且日後不得因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 賣,拍定人不得以此事由主張異議或撤拍。 六、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並無在海砂屋、輻射屋、凶宅網等各媒體網站記載,依外觀判 斷勘估標的尚無影響交易價額情形;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 因本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 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 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七、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本件 標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 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如須繳納登記費等費 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請投標人應自行注意該項記載。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九、本院業將查詢所得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劃之劃定或是 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 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 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十、刊登於新聞紙或網際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 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十一、就板橋區仁愛段859、4791建號,本院拍定後點交範圍不包含地下室,請綜合考量相關風 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請投標人注意。 十二、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 宣布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 參與投標應買。 民 事 執 行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