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實股 114司執字第092400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4/14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6,237,0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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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永生段 小段 153號
面積: 24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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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臺南市新營區仁壽街5號
面積: 30.79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查封時,經債務人在場稱本件拍賣建物由其居住使用,又92建號建物各樓層後方均有增建。查9 2建號建物之增建部分業經地政機關測量並暫編為670建號建物。本件建物之建築完成日為70年1 2月30日,應買人請再自行查明標的狀況,本件拍定後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237,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48,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670建號係未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 辦,與本院權責無關,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 險。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 拍賣。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九、本件訂於民國115年4月14日上午10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實 股 02 函 稿 代 碼:5.16.2 拍賣公告(第3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實股 04 擬 判:擬 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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