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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大樹區法拍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教股 114司執字第093026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標的
土地2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高雄市大樹區小坪段447地號 | 3,348.54 ㎡1,012.93 坪 | 全部 | 6,432,000 元 |
| 備考所有權人王○○,農牧用地 | ||||
| 2 | 高雄市大樹區小坪段447-1地號 | 3,348.55 ㎡1,012.94 坪 | 全部 | 6,432,000 元 |
| 備考所有權人王○○,農牧用地 | ||||
- 保證金
- 2,573,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5年5月21日指界時陳稱本件447及447之1地號土地均為空地,土地上高低落差大,有崁,下為雜樹林,其中447地號土地另有種植數十棵之香蕉樹,通往標的土地須開啟鐵門,據在場之第三人即鄰地之所有人表示土地為債務人與家人占有使用中;另據鑑價報告所載,土地現況大部分為空地,地面以營建廢棄物填平,部分低窪土地地上為雜樹林,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86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573,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本件二筆土地均未經鑑界,拍定後均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七、若有土地法第107條規定之承租人,則該承租人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符合請檢具相關文件,向本院主張優先承買。
八、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九、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1月10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3次拍賣)。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