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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三重區法拍屋|新北市三重區仁義街101巷22號三樓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月股 114司執字第093134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8/10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4,98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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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仁義段 小段 1765號
面積: 26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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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新北市三重區仁義街101巷22號三樓
面積: 23.56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標的查封時,無人應門,於執行測量增建時,債務人在場,稱該屋現出租予第三人, 地政人員稱3樓(即941建號房屋本身)無增建,惟該屋頂樓(即6423臨時建號)有未登記建物(大門 深鎖),債務人稱頂樓增建為父母親在使用,債務人不知詳細情況。嗣經測量頂樓增建時,第三 人租客賴○○在場稱該屋(即3樓頂樓之增建)(即6423臨時建號)係多年前向債務人之父親承租, 租約到期但會每月固定匯款,第三人租客稱該屋無內梯與3樓相通,僅得靠外梯出入。又債權人 陳報3樓為承租人蔡○○承租,有債權人陳報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可考。另債權人會同員警查 報3樓頂增建房屋為第三人賴○○承租使用,建物無因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有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14年10月20日函附房屋現況調查表可考。惟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 人逕現場並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 明異議或聲請撤拍。前開承租人與債務人間之租賃關係,經抵押權人聲請除租,已經本件執行 法院終止租賃關係後拍賣,如未經法院判決租賃關係存在,本件建物拍定後點交(如經法院判決 租賃關係存在,則不點交)。 二、本件6423建號增建部分係未辦保存登記之違章建築,且經核屬違章建築,有新北市政府違 章建築拆除大隊115年1月9日新北拆認一字第1152200865號函可稽。得標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 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投標人應自行至拍賣標的現場查勘並評估風險後始為投標,若於 拍定前已經拆除大隊拆除,或拍定後尚未拆除仍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本院依法不負物之瑕疵 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此事由主張異議或撤拍。 三、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依目測勘查並無地震受創、火災受損等情,亦無海砂屋、輻射 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公開網站等資訊;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 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本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 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 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四、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本件 標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 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如須繳納登記費等費 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請投標人應自行注意該項記載。 五、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 布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 與投標應買。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9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00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民 事 執 行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