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實股 114司執字第093484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5/12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12,389,0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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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金城段 小段 46-8號
面積: 156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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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臺南市安平區永華十一街17巷27號
面積: 46.21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查封時,系爭建物無人居住為空屋,已斷水斷電。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38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478,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拍賣之不動產係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區分所有建物,其基地、公共設施、道路用地之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 拍賣。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九、本件訂於民國115年5月12日上午10時30分進行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投標單請投入 第五至八號標匭內。實股 03 函 稿 代 碼:5.18.2 拍賣公告(特別變賣後減價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4 股 別:實股 05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