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祥股 114司執字第093940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5/12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58,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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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長榮段 小段 343號
面積: 26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查封時,系爭土地為道路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拍定後 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3,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五、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 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 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七、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九、本件訂於民國115年4月14日上午10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 八號標匭內。祥股。 02 函 稿 代 碼:5.15.2 拍賣公告(第2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祥股 04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