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新北市八里區法拍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勇股 114司執字第094576號
待拍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8/13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33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中山段 小段 1503號
面積: 62 坪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8/13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32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中山段 小段 1526號
面積: 21 坪
-
土地
中山段 小段 1929號
面積: 30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4年11月10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526地號土地位於新北 市八里區中山路2段500巷5號前之道路用地;1929地號土地其上有新北市八里區 中山路2段552號建物。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 標。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甲、乙標分別拍賣:甲標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 |
| 備註 |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甲、乙標分別拍賣:甲標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 總價最高者得標;乙標不動產以價格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2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7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 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五、優先承買權之行使: (一)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須就甲標標的全部行 使。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 (二)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 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 之證明文件。 六、無抵押權登記。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13日第2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 時開標。) 標別: 乙 |
標別: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4年11月10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503地號土地位於新北 市八里區中山路2段500巷8-10號(小倉昇大廈)前之道路用地。惟現在實際情形 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 標。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甲、乙標分別拍賣:甲標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 |
| 備註 |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甲、乙標分別拍賣:甲標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 總價最高者得標;乙標不動產以價格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3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7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 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五、優先承買權之行使: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非共有人,應先通知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 轉證書。 六、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13日第2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 時開標。) 民 事 執 行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