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實股 114司執字第094997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3/31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3,264,0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頭前段 小段 481號
面積: 18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明土地位置及範圍,該土地現況為空地。應買人請自行 查證,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26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53,000元。 四、本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即債權人及 債務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五、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 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七、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八、本件訂於民國115年3月31日上午10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 八號標匭內。實股 |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