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新北市三芝區法拍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吉股 114司執字第095105號
待拍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8/05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06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舊小基隆段 八連溪小段 69-1號
面積: 284 坪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8/05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2,37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舊小基隆段 八連溪小段 69號
面積: 639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4年11月20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69-1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 三芝區德賢路29-1號東北方約50公尺處,雜草林木叢生,目視所及無任何建物 及地上物。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 標。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2標分別拍賣:1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
| 備註 |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2標分別拍賣:1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二、1標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370,000元。 三、1標保證金新台幣:48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 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五、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 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 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無抵押權登記。 七、69-1地號土地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查無三七五租約, 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八、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5日第2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 時開標。) 標別: 2 |
標別:2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4年11月20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69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三 芝區德賢路29-1號東北方約50公尺處,雜草林木叢生,目視所及無任何建物及 地上物。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 標。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2標分別拍賣:2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
| 備註 |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2標分別拍賣:2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二、2標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60,000元。 三、2標保證金新台幣:22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 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五、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 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 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無抵押權登記。 七、69地號土地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查無三七五租約,私 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八、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5日第2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 時開標。) 民 事 執 行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