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勇股 114司執字第095604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08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2,72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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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吉東段 小段 594號
面積: 326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如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720,000元,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44,000元。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類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 者為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需指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外 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章)。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標的土地於民國115年1月22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594地號土地上部分種 菜,部分有房屋占用,房屋門牌為美濃區六寮24號,債務人在場表示建物係自住,菜園亦為 自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 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 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身 分如係屬於第34條規定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 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 負責。 七、本件土地為農地重劃區內之耕地,依據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有優先購買權人之次序 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是 須俟上開優先承買權人不為承買後,應買人始得承買。 八、594地號土地上農作物收取權人,如就該594地號土地有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 所定之優先購買權者,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 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九、594地號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 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 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十、本件標的土地上之地上物(含建物與農作物)均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二、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 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三、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8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2次拍賣)。 03 函 稿 代 碼:5.15.2 拍賣公告(第2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4 股 別:勇股 05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