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復興區法拍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五股 114司執字第096784號
標別:甲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桃園市復興區澤仁段1601地號 | 753.02 ㎡227.79 坪 | 全部 | 379,000 元 |
| 備考重測前:角板段1-9地號、山坡地保育區 | ||||
- 保證金
- 76,000 元
- 點交情形
-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使用情形
據本院民國114年11月18日查封筆錄所載,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拍賣標的為雜林山坡地。拍賣標的於拍定後依查封時之現況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7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6,000元。
四、本件拍賣標的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用、稅款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雖高於底價,仍不予拍定,縱已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若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順序,請應買人注意。
五、本標拍賣土地為非都市土地,其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主管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六、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應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者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私法人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七、本件拍賣土地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及使用情形,仍以地政機關鑑界之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又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八、本件拍賣土地謄本之其他登記事項有(一般註記事項)公地放領之記載,請應買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標別:乙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桃園市復興區澤仁段1527地號 | 794.06 ㎡240.2 坪 | 全部 | 119,000 元 |
| 備考重測前:角板段5-2地號、山坡地保育區 | ||||
- 保證金
- 24,000 元
- 點交情形
-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使用情形
據本院民國114年11月18日查封筆錄所載,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拍賣標的為雜林山坡地。拍賣標的於拍定後依查封時之現況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4,000元。
四、本件拍賣標的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用、稅款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雖高於底價,仍不予拍定,縱已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若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順序,請應買人注意。
五、本標拍賣土地為非都市土地,其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為「山坡地保育區之林業用地」,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主管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六、本件拍賣土地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及使用情形,仍以地政機關鑑界之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又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七、本件拍賣土地謄本之其他登記事項有(一般註記事項)公地放領之記載,請應買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