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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旗山區法拍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英股 114司執字第097224號

待拍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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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411,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9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10-13

拍賣標的

土地2 筆

編號坐落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
1 高雄市旗山區新光段7地號 927.08 ㎡280.44 坪 9分之1 308,000 元
備考未經解除套匯管制不得辦理分割,已興建農舍(2建號)。
2 高雄市旗山區新光段18地號 675.85 ㎡204.44 坪 9分之1 103,000 元
保證金
83,000 元
點交情形
不點交
使用情形

如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1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3,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標標的土地於民國115年1月22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7地號土地上有磚瓦平房一間及磚造平房一間(沒有門牌),另有部分土地為空地,18地號土地上有一間建物,門牌為大岸巷3號,另有部分土地為道路;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標均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各該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須就共有之標的一併購買。如共有人僅能就本件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上列拍賣標的之不動產,業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七、7、18地號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八、本標標的土地上之地上物(含建物)均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均不點交。

九、18地號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身分如係屬於第34條規定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十、7地號土地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其上已提供興建農舍,該農舍之所有權人對本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有優先承購權順序之爭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十一、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類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需指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章)。

十二、本標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三、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四、本件拍賣依標別順序依序開標,如先開標者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後順序之標別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

十五、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1月11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特別拍賣)。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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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15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3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10-13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編號坐落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
1 高雄市旗山區新光段19地號 374.71 ㎡113.35 坪 3分之1 154,000 元
保證金
31,000 元
點交情形
不點交
使用情形

如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4,000元,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1,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標標的土地於民國115年1月22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9地號土地上種植果樹;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標僅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又如上列拍賣標的之不動產,業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七、19地號土地上農作物收取權人,如就該19地號土地有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所定之優先購買權者,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八、本標標的土地上之地上物(含農作物)均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九、19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身分如係屬於第34條規定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十、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類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需指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章)。

十一、本標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二、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三、本件拍賣依標別順序依序開標,如先開標者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後順序之標別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

十四、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1月11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特別拍賣)。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

拍賣程序特別變賣後之減價拍賣 開標時間115年11月11日上午10時30分 公告發文日期115/10/10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