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高雄市鳥松區法拍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育股 114司執字第097374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8/04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24,0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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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埔嶺段 小段 600號
面積: 1018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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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埔嶺段 小段 603號
面積: 961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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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埔嶺段 小段 604號
面積: 607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5年2月9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600、603、604地號 土地上為雜樹林,無路可達。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0,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000,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 購權,惟因本件為合併拍賣,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所共有之 各筆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標別中之單一拍賣標的單獨行使優先承買 權。應買人應注意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可能僅取得共有人行使優 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標的,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剩餘部分。 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 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 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七、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類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發票人之支 票、本票或匯票為限,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需指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 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 名或蓋章)。 八、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九、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7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1次拍賣)。 03 函 稿 代 碼:5.14.2 拍賣公告(第1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4 股 別:育股 05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