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簡股 114司執字第097495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5/12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743,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十六甲段 小段 52-2號
面積: 29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5/12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3,328,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十六甲段 小段 52-6號
面積: 134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為道路,應買人請自 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4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49,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分甲、乙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 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乙標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已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 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 五、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七、本件訂於民國115年5月12日下午3時30分特別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 號標匭內。簡股。 標別: 乙 |
標別: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土地上有建物坐落 (門牌為十六甲19號),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 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32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66,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分甲、乙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 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乙標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已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 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 五、系爭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債務人除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 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 證明文件。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八、本件訂於民國115年5月12日下午3時30分特別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 四號標匭內。簡股。 民 事 執 行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