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觀音區法拍屋|桃園市觀音區永吉街26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七股 114司執字第097630號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8/18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9,6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8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7-19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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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工業區段 二小段 16-1號
面積: 258.09 坪(853.19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8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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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桃園市觀音區永吉街265號
面積: 51.13 坪(169.03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8分之1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8/18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22,58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10000分之348
公告日期
2026-07-19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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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新庄子段 小段 1861號
面積: 792.85 坪(2621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0000分之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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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新庄子段 小段 1877號
面積: 45.38 坪(150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0000分之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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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桃園市蘆竹區大新路475之28號
面積: 77.98 坪(257.79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0000分之348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標的於114年10月9日經地政人員指界,房屋現出租予第三人,租期自114年6月1日起至 124年5月31日止。債權人陳報房屋內有壁癌及漏水情形。 二、建物部分:第三人於查封前已佔有,拍定後不點交。土地部分:為建物座落基地,拍定後 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6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920,000元。 四、本件拍賣標的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 五、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工業區;使用地類別為丁種建築用地,供應買人參考,如有相關使用 限制,請逕向主管機關洽詢。 六、據鑑定報告所載,本件於凶宅網查無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另本件建物非民國71年到民國7 3年間所建造之建物,故未屬於已發現之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名單內。又經觀察建築物外觀並無明 顯鋼筋裸露、泥塊斑駁剝落之情事。上開鑑定報告所載內容本院不做實體認定,僅供應買人參 考。 七、本件拍賣之建物,本院卷內依通常調查所得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已於備 註欄載明;其他非本院依通常調查所可得知之資訊,則非拍賣公告應記載事項,拍定後均不得 以拍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八、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 告內容為準。 標別: 乙 |
標別: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標的於114年10月2日經地政人員指界,稱第一、三、四樓均有增建。另房屋內沙發、 茶几、冰箱經本院他案假扣押。第三人温振賢在場稱房屋為其居住使用,債務人呂芷曦未居住 於此,後陽台有出租給順臆股份有限公司,後陽台加蓋部分為順臆股份有限公司加蓋。1861地 號土地為坐落基地。1877地號土地為道路。 二、建物部分:第三人於查封前已佔有,拍定後不點交。土地部分:係拍賣應有部分,兩造未 陳報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及現實佔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2,5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516,000元。 四、本件標的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蘆竹鄉(大竹地區)都市計劃 (民國101年9月25日)住宅區,請應買人參 考,如有相關使用限制,請逕向主管機關洽詢。又都市計畫如有變更,仍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 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六、第1523建號建物係未理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此部分於拍定後,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 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 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以上開事由提出爭執。 七、本件據第三人即現占有人温振賢所述,其配偶幾年前於屋內自殺,惟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 竹分局查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鑑識資訊管理平台全文檢索系統,稱五年內未有非自然死亡案件 之勘查紀錄,第三人所述內容本院不做實體認定,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投標人應自行查 明有無該等情事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八、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 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 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九、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 告內容為準。 民 事 執 行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