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桃園市新屋區法拍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七股 114司執字第098205號

停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9/29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1,788,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4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8-31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清華段 小段 663號

    面積: 368.14 坪(1217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4分之1

  • 土地

    清華段 小段 655號

    面積: 57.48 坪(190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4分之1

  • 土地

    清華段 小段 660號

    面積: 30.25 坪(100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4分之1

  • 土地

    清華段 小段 662號

    面積: 193.6 坪(640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4分之1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9/29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3,147,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4分之1

標的狀況

空屋

公告日期

2026-08-31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清華段 小段 654號

    面積: 245.03 坪(810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4分之1

  • 土地

    清華段 小段 656-2號

    面積: 17.54 坪(58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4分之1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標的於114年9月22日經地政人員指界,655地號土地為雜林地;662、6 63地號土地為農田;660地號土地為雜林地。 二、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兩造未陳報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及現實佔 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78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58,000元。 四、本件標的使用分區均為特定農業區,使用地類別均為農牧用地,請應買人 參考,如有相關使用限制,請逕向主管機關洽詢。 五、本件拍賣標的662、663地號土地上有種植農作物,惟該等農作物為何人所 種植,以及其占有利用拍賣標的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且前開農作物非屬本件 拍賣範圍,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解決。 六、本件標的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稱之耕地,其應買資格與使用限 制,請應買人自行查明該條例後始投標應買(若須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 證明文件者,該證明文件應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否則投標無效)。 七、本件優先承買權人如下,如拍定人或其他亦主張得優先承買之人對是否有 優先承買權發生爭執時,就此須(由拍定人或其他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另行 訴訟解決,並須待訴訟確定後始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優先承買權 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 買。另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 還,請應買人注意: ㈠本件標的係重劃區耕地,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耕地現耕之其他共有 人、毗連耕地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㈡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 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 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應有部分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應有部 分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主張 後,原應買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如有應退還應買人保證金之情形 時,其保證金無息退還。 ㈢拍賣標的如有第三人合乎民法第460條之1(耕地出租)或土地法第107條(出 租耕地)所規定之承租人等,該第三人得檢具證明文件向本院主張,經本院形式 審查認符合上開要件,則第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八、地政局之查封指界,要與鑑界程序不同,僅得為約略指述,故請應買人必 須自行查明本件土地之坐落位置,且鄰近之通路是否為既成道路,亦或為私人 土地而有袋地通行之問題等,亦請須自行查明。再有無特殊情事,例如土地上 下或附近有無墳墓、畜牧場、電線杆電箱、防空洞等設施或文化遺跡以及是否 為袋地、土地上之林木有無經主管機關列管為老樹等情事,請投標人或承受人 須自行查勘,而倘有以上情事者,拍定後均須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 九、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 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標別: 乙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標的於114年9月22日經地政人員指界,654地號土地部分為門牌號碼 「新屋區北勢30號」建物占用;656-2地號土地現為空地。 二、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兩造未陳報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及現實佔 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147,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30,000元。 四、本件標的使用分區均為特定農業區,使用地類別為甲種建築用地,請應買 人參考,如有相關使用限制,請逕向主管機關洽詢。 五、本件標的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本拍賣之列,惟如與本件拍賣標的土地同屬 於一人所有,則依民法第838之1條規定,因強制執行拍賣後,其上建物視為已 有地上權之設定,該建物及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 買人注意。 六、本件優先承買權人如下,如拍定人或其他亦主張得優先承買之人對是否有 優先承買權發生爭執時,就此須(由拍定人或其他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另行 訴訟解決,並須待訴訟確定後始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優先承買權 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 買。另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 還,請應買人注意: ㈠本件標的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合乎土地法第104 條及民法第426條之2等 規定之承租人建屋或地上權人建屋之情形,得檢具證明文件向本院陳報或主 張,經本院形式審查認符合上開要件,則第三人有優先承買權。 ㈡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 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 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應有部分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應有部 分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主張 後,原應買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七、地政局之查封指界,要與鑑界程序不同,僅得為約略指述,故請應買人必 須自行查明本件土地之坐落位置,且鄰近之通路是否為既成道路,亦或為私人 土地而有袋地通行之問題等,亦請須自行查明。再有無特殊情事,例如土地上 下或附近有無墳墓、畜牧場、電線杆電箱、防空洞等設施或文化遺跡以及是否 為袋地、土地上之林木有無經主管機關列管為老樹等情事,請投標人或承受人 須自行查勘,而倘有以上情事者,拍定後均須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 八、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 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民 事 執 行 處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