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別:1
拍賣標的
土地2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高雄市岡山區程香段段61地號 | 207 ㎡62.62 坪 | 全部 | 1,400,000 元 |
| 備考尤○○、洪○○、洪○○公同共有全部,重測前:後紅段30-2地號。 | ||||
| 2 | 高雄市岡山區程香段段63地號 | 1,120 ㎡338.8 坪 | 全部 | 12,350,000 元 |
| 備考尤○○、洪○○、洪○○公同共有全部,重測前:後紅段30地號。 | ||||
- 保證金
- 2,750,000 元
- 點交情形
-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使用情形
如附註欄所示。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7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750,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他項權利設定。
五、點交情形:按現狀點交,惟有建物坐落部分不點交。
六、本件標的於民國115年3月5日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61、63地號土地為門牌號碼岡山區聖森路160巷8弄12之1號房屋東南側之農地,63地號土地有一座鐵皮工寮部分坐落,債權人尤○○及債務人均稱土地並未出租或出借他人,工寮則為尤○○之舅舅所有,且土地現為荒廢農地,並無耕作。又據鑑價報告所載,61、63地號土地之臨街正面寬度約為35.6公尺寬,臨約3.5公尺寬之聖森路160巷8弄,為當區之產業道路,惟實際使用情形及建物坐落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七、本件為變賣公同共有物,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準用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公同共有人外,公同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八、本件拍賣之63地號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九、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一、本件標的之土地使用分區均為都市計畫範圍內之農業區,惟投標時是否變更,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十二、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1月10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1次拍賣)。
標別:2
拍賣標的
土地2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高雄市岡山區程香段段69地號 | 139 ㎡42.05 坪 | 全部 | 950,000 元 |
| 備考尤○○、洪○○、洪○○公同共有全部,重測前:後紅段64-5地號 | ||||
| 2 | 高雄市岡山區程香段段70地號 | 495 ㎡149.74 坪 | 全部 | 3,350,000 元 |
| 備考尤○○、洪○○、洪○○公同共有全部,重測前:後紅段64-2地號。 | ||||
建物2 筆
| 編號 | 建號 | 門牌 | 構造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373 | 高雄市岡山區聖森路160巷8弄12之1號基地:高雄市岡山區程香段段69、70地號 | 235.6 ㎡71.27 坪 | 全部 | 2,450,000 元 | |
| 備考尤○○、洪○○、洪○○公同共有全部,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部分使用程香段57-1、58、60、71地號土地。 | ||||||
| 2 | 374 | 未釘門牌號碼基地:高雄市岡山區程香段段69地號 | 67.62 ㎡20.46 坪 | 全部 | 700,000 元 | |
| 備考尤○○、洪○○、洪○○公同共有全部,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部分使用程香段60、68地號土地 | ||||||
- 保證金
- 1,490,000 元
- 點交情形
-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使用情形
如附註欄所示。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4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490,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他項權利設定。
五、點交情形:374建號建物不點交,373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69、70地號土地拍定後按現狀點交,有建物坐落部分不點交。
六、本件標的於民國115年3月5日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70地號土地現有一未保存登記之373建號建物(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岡山區聖森路1608弄12之1號)坐落;69地號土地則為其前方之空地,部分種植花卉,為被繼承人藍O雲所種植。稅捐人員稱373建號建物與房屋稅籍登記面圖約略相符,惟該建物前方之雨遮即南方原登記鋼鐵造之一層房屋或有變更擴張。尤○○稱373建號建物南側有一座一層挑高之374建號鐵皮屋(西側部分為加強磚造,下稱系爭南側鐵皮屋),未與373建號建物相連,係藍O雲所建之遺產,又系爭南側鐵皮屋現由洪○○出租第三人,且該屋南側另增建之貨櫃屋則為該承租人自行興建。尤○○稱系爭南側鐵皮屋坐落於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有之土地,每半年需繳納使用補償金新臺幣786元。洪○○在場稱373建號建物現由其本人自住,無出租他人,該屋原始登記部分確為藍O雲所建,其後由承租人出資擴建,現出租予第三人楊O旗,租賃期間係自民國112年6月5日起至民國122年6月5日止,每月租金為新臺幣2,500元,洪○○復稱系爭南側鐵皮屋亦應為上開門牌號碼高雄市岡山區聖森路160巷8弄12之1號之建物,亦應包含系爭南側鐵皮屋。經檢視373建號建物內有大量雜物、生活用品,並飼有2犬2貓,2層夾層不在測量範圍內,僅就建物最大面積測量,惟本件標的之實際使用情形及建物坐落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七、據鑑價報告所載,69地號土地之臨街正面寬度約為35.6公尺寬,臨約3.5公尺寬之聖森路160巷8弄,為當區之產業道路。70地號土地之臨街面正面寬度約為29.3公尺寬,臨約6公尺寬之產業道路,實際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八、本件為變賣公同共有物,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準用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公同共有人外,公同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九、本件70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十、本件373、374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前開建物若經建物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且本件拍定建物係以現況拍賣,拍定人不得以建物現況面積與建物謄本或拍賣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十一、本件拍賣之373建號建物部分使用程香段57-1、58、60、71地號土地,374建號建物部分使用程香段60、68地號土地,前開坐落之基地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後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後段之規定,就拍賣之建物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又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115年6月15日台財產南管字第11500107420號函載,經查尤○○、洪○○、洪○○與本署就程香段60、68地號國有土地無租賃關係存在,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建物占用權源。
十二、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三、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四、土地使用分區:69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範圍內農業區,70地號土地為非都市計畫範圍內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惟投標時是否變更,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十五、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1月10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1次拍賣)。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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