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高雄市美濃區法拍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英股 114司執字第099297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8/05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4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竹頭角段 小段 3453號
面積: 742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如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00,000元,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80,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本件標的土地於民國115年1月23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 界稱,3453地號土地上有種植網室木瓜樹;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 明。 六、本件僅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購權。如上列拍賣標的之不動產,業經分割共有物、分割 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 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七、3453地號土地上農作物收取權人,如就該3453地號土地有土地法第107條、 民法第460條之1所定之優先購買權者,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 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 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八、3453地號土地上之農作物均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九、本件標的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 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 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 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 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十、本件標的土地為農地重劃區內之耕地,依據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有優 先購買權人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 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是須俟上開優先承買權人不為承買後,應買人始 得承買。又如優先承買權存否有爭議,仍應循訴訟途徑,以實體確定判決為 準,請投標人注意。 十一、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類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 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需指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 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 或蓋章)。 十二、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 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三、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四、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5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2次拍 賣)。 02 函 稿 代 碼:5.15.2 拍賣公告(第2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英股 04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