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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安南區法拍屋|臺南市安南區府安路七段102巷2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簡股 114司執字第099370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9/22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737,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8分之1

標的狀況

空屋

公告日期

2026-09-02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海南段 小段 370號

    面積: 43.74 坪(144.58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8分之1

  • 土地

    海南段 小段 370-1號

    面積: 0.26 坪(0.86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8分之1

  • 建物

    臺南市安南區府安路七段102巷22號

    面積: 22.62 坪(74.79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8分之1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9/22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41,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8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9-02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萬昌段 小段 96-1號

    面積: 10.36 坪(34.24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8分之1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債務人叔叔在場稱:系爭建物係債務人自住使用,另編號2土地為空地,現作水溝 用,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37,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48,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 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 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 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六、拍賣之編號2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為編號1建物之增建部分,拍 定後就該增建部 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增建部分 占用鄰地同段167-1地號土地,日後或有遭訴請拆屋還地之虞,應買人請特別注意。 七、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八、本件訂於民國115年9月22日下午3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第四號標匭內。 簡股 標別: 乙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上有無門牌建物坐落,建物占有之法律 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 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9,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五、系爭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債務人除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 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 證明文件。 六、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七、本件訂於民國115年9月22日下午3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 第四號標匭內。簡股 民 事 執 行 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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