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八股 114司執字第100981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15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41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大埔段 小段 708-0004號

    面積: 37 坪

  • 土地

    大埔段 小段 708-0006號

    面積: 59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標的土地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稱708-6地號土地為空地、柏油 路,708-4地號土地為竹林,另據債權人查報708-6地號土地為門牌號碼嶺頭30 號前之空地及部分柏油路。惟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應自行至現場查明瞭 解後俾決定是否應買。 二、拍賣之708-6地號標的物均係應有部分,債務人復未基於分管契約而實際占 用特定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本件708-4地號如無人使用之空地屬實,則拍定 後依現況點交;如果不實,現仍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已合法占有使用者,則拍定 後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並自行查明使用情形。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1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2,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本件拍賣之708-6地號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 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本件 標的為合併拍賣,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並繳足價金後,原應買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本件土地之土地使用分區屬林口特定區計畫之保護區(以上使用分區僅供參 考,確切之使用分區仍以持最新地籍圖申請核發為準),至其他土地使用分區管 制及開發限制等之限制規定(含是否有徵收或協議價購等情形),請逕洽都市計 劃主管機關或需地機關查詢,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事由請求撤銷 拍定。 八、本件如有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及地上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 第104條、第107條、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或其他優先 承買權相關規定,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經法院審核許可後,則有優先承買 權;又若優先承買權發生爭議,相關當事人應另行循相關程序主張權益,法院 於該爭議確定時,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若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 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請應買人注意。 九、本件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土 地如依其他法律或區域計畫法公告實施之區域計畫有禁止或限制使用等限制規 定,或依都市計畫之劃定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 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 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 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十、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依本 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