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卓股 114司執字第102065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6/30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2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社子段 小段 1-11號

    面積: 494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6/30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05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社子段 小段 393號

    面積: 181 坪

  • 土地

    社子段 小段 394號

    面積: 523 坪

  • 土地

    社子段 小段 395號

    面積: 677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拍賣土地其上有建物占用,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40,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 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並繳足價金後,原應買 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無息退還。 五、本件標的物分甲、乙標進行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按各 標順序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土地增值 稅、房屋稅、地價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 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開標之順序。 六、本件拍賣土地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及使 用情形,仍以地政機關鑑界之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又土地如經地政機關 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 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或使用情形之不同請 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七、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 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 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八、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 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標別: 乙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拍賣土地為田地,又因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10,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 得,就該共有人擁有應有部分之不動產之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 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應有部分之不 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應有部分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 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應買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如有應退還應買人保證金之情形時,其保證金無息退還,部分退還時亦同。 五、本件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 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 項 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六、本件土地為重劃區耕地,依法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耕地現耕之其他共 有人、毗連耕地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並 繳足價金後,原應買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本件標的物分甲、乙標進行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按各 標順序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土地增值 稅、房屋稅、地價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 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開標之順序。 八、本件拍賣土地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及使 用情形,仍以地政機關鑑界之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又土地如經地政機關 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 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或使用情形之不同請 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九、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 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 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十、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 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