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北市大同區法拍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康股 114司執字第102299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8/13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32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延平段 二小段 67號

    面積: 58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8/13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3,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延平段 二小段 67-1號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114年12月10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67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大同 區延平北路二段272巷46號建物北方約5.45公尺處,其上有一無門牌之磚造 三層樓房屋。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 投標。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7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 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 開標之順序。 五、優先承買權: (一)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非共有人,應先通知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 發權利移轉證書。 (二)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 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六、甲、乙標均無抵押權登記。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13日第3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 時開標。) 標別: 乙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114年12月10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67-1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大 同區延平北路二段272巷46號建物北方約5.45公尺處,與甲標67地號土地相 鄰,其上有一無門牌之磚造三層樓房屋。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 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 投標。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 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 開標之順序。 五、優先承買權: (一)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非共有人,應先通知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 發權利移轉證書。 (二)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 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六、甲、乙標均無抵押權登記。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13日第3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 時開標。) 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