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北市大同區法拍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康股 114司執字第102299號
待拍
標別:甲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延平段 二小段 67號
面積: 58.68 坪(194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28分之1
標別:乙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延平段 二小段 67-1號
面積: 0.6 坪(2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28分之1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 (一)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114年12月10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67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二段272巷46號建物北方約5.45公尺處,其上有一無門牌之磚造三層樓房屋。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價額最低新台幣:1,060,000元,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2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優先承買權: (一)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非共有人,應先通知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二)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六、甲、乙標均無抵押權登記。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0月15日第4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 (一)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114年12月10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67-1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二段272巷46號建物北方約5.45公尺處,與甲標67地號土地相鄰,其上有一無門牌之磚造三層樓房屋。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價額最低新台幣:11,000元,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 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 開標之順序。 五、優先承買權: (一)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非共有人,應先通知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 發權利移轉證書。 (二)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六、甲、乙標均無抵押權登記。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0月15日第4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 02 函 稿 代 碼:5.18.2 拍賣公告(特別變賣後減價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康股 04 擬 判:擬 判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