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文山區法拍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德股 114司執字第103220號
標別:1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臺北市文山區指南段三小段59地號 | 1,349 ㎡408.07 坪 | 42分之1 | 1,400,000 元 |
- 保證金
- 280,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59地號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其上有門牌號碼臺北市文山區萬壽路64-20號建物坐落,及前開建物與萬壽路相鄰之雜木林,另據在場不願具名之第三人陳稱,前開建物為張明雄所有。本件僅拍賣債務人所有之土地應有部分,上開建物坐落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應由拍定人自行釐清,請應買人注意,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風景區。
二、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三、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3點第6款規定,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8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
標別:3
拍賣標的
土地6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臺北市文山區政大段二小段470地號 | 208 ㎡62.92 坪 | 84分之1 | 250,000 元 |
| 2 | 臺北市文山區政大段二小段486地號 | 402 ㎡121.6 坪 | 126分之1 | 100,000 元 |
| 3 | 臺北市文山區政大段二小段497地號 | 137 ㎡41.44 坪 | 126分之1 | 350,000 元 |
| 4 | 臺北市文山區政大段二小段499地號 | 275 ㎡83.19 坪 | 126分之1 | 250,000 元 |
| 5 | 臺北市文山區政大段二小段499-1地號 | 5 ㎡1.51 坪 | 126分之1 | 50,000 元 |
| 6 | 臺北市文山區政大段二小段500地號 | 222 ㎡67.16 坪 | 126分之1 | 200,000 元 |
- 保證金
- 240,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486地號其上有臺北市文山區指南路3段77巷9-1號建物,及指南路77巷9號建物東北方之雜木林;470地號其上有門牌號碼臺北市文山區指南路3段77巷9-1號建物及連鄰雜木林;497地號其上有門牌號碼臺北市文山區指南路3段75巷3、3-1、3-2號建物坐落,及前開建物相鄰之柏油道路;499、499-1地號其上有門牌號碼臺北市文山區指南路3段75巷7號建物坐落;500地號位於指南路3段75巷7號建物後方之雜木林,另據在場不願具名之第三人陳稱,指南路3段75巷7號建物為張姓家族所有。本件僅拍賣債務人所有之土地應有部分,上開建物坐落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應由拍定人自行釐清,請應買人注意,本件土地使用分區470、499-1,497、499-1地號為第三種住宅區,500地號為第二種住宅區,486地號為道路用地。
二、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三、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3點第6款規定,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4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
標別:2
拍賣標的
土地4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臺北市文山區指南段三小段60地號 | 521 ㎡157.6 坪 | 42分之1 | 550,000 元 |
| 2 | 臺北市文山區政大段二小段348地號 | 2,013 ㎡608.93 坪 | 42分之1 | 600,000 元 |
| 3 | 臺北市文山區政大段二小段352地號 | 125 ㎡37.81 坪 | 126分之1 | 50,000 元 |
| 4 | 臺北市文山區政大段二小段629地號 | 140 ㎡42.35 坪 | 126分之1 | 100,000 元 |
- 保證金
- 260,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60地號位於門牌號碼臺北市文山區萬壽路64-20號建物旁之雜木林;352地號位於指南幹49-137227DE67號電桿西方10公尺處之雜木林;348地號位於352地號北方60公尺處之雜木林;629地號位於臺北市文山區指南路3段22巷南方130公尺之雜木林,本件土地使用分區60地號為風景區,352、348地號為保護區,629地號為第二種住宅區。
二、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6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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