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桃園市八德區法拍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竹股 114司執字第103413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29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2,688,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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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豐田段 小段 823號
面積: 57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4年9月9日偕同地政人員現場執行,地政人員稱本件拍賣標的現況如下,請應買人注 意、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應買: (一)823地號土地部分為八德區興豐路聯福巷39弄2號前之既成巷道(到底均為標的),2號建物之雨 遮及1號建物左側之增建部分有占用土地情形。 (二)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 內,惟其上是否確實有建物、或是否有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座落,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 結果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應自行前往查看。拍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 之物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三)上開建物或其他座落於土地上之物,均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其坐落土地權源不明,由拍 定人自行協商解決。 二、本件拍定後,依照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68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38,000元。 四、本件拍賣標的物上之建物,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並由主張優 先承買權利之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者,則有優先承買權。 五、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 地之同一性及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 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而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 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七、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 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 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八、刊登於網路或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 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民 事 執 行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