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如股 114司執字第104579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5/19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2,88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保生段 小段 1233號
面積: 637 坪
-
建物
臺南市永康區永大路2段1129號地下二層之1
面積: 92.53 坪
-
建物
臺南市永康區中山北路114號七樓之2
面積: 24.4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現場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稱,建物無增建,地下層部分汽車停車位編號L,房屋下雨時會漏 水。另據鑑價報告指出,標的建物及部分臥室牆壁(左下方臥室)有滲水現象,地下二層部分建 物有附帶編號L之平面車位。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共 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8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76,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編號2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編號2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連 同土地建物一併承買,拍定人不得拒絕。 六、拍賣之不動產為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區分所有建物,其基地、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之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七、依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 行查證,謹慎投標。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土地面積短少……等),請求 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 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 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要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 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 撤銷拍賣。 十二、本件訂於民國115年5月19日下午3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 如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