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玄股 114司執字第105577號
待拍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4/14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3,96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頂溪州段 小段 214號
面積: 205 坪
-
土地
頂溪州段 小段 215號
面積: 35 坪
-
土地
頂溪州段 小段 216號
面積: 20 坪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4/14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4,48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丹山段 小段 688號
面積: 179 坪
-
土地
丹山段 小段 690號
面積: 183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三塊土地相連,屬住宅區、道路用地;216地號為道路用地、部分為香蕉園、其 餘土地上有建物、拍定後不點交。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9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92,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本件不動產分標拍賣,依標別編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一標別不動產拍賣 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額、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縱 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但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 得於開標前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六、優先承買:本件土地僅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 權;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者,則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購權。又如共有人僅就其中 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 七、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八、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九、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4月14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二次拍 賣)。 標別: 2 |
標別:2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114年9月22日履勘時地政人員稱688地號土地其上有停車棚、未保存登記建物及 雜樹等;690地號土地其上有未保存登記建物及雜樹等。標的物屬於第二種住宅 區。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4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96,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不動產分標拍賣,依標別編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一標別不動產拍賣 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額、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縱 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但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 得於開標前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六、優先承買:本件土地僅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 權;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者,則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購權。又如共有人僅就其中 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 七、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八、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九、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4月14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二次拍 賣)。 民 事 執 行 處 03 函 稿 代 碼:5.15.2 拍賣公告(第2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4 股 別:玄股 05 擬 判:擬 判 |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