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北投區法拍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高股 114司執字第105786號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8/20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413,000 元
點交狀態
見備註
拍賣範圍
持分 10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7-17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泉源段 二小段 329號
面積: 777.68 坪(2570.85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0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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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泉源段 三小段 48號
面積: 176.57 坪(583.7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0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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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泉源段 三小段 49號
面積: 216.1 坪(714.39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0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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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泉源段 三小段 66號
面積: 474.66 坪(1569.12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0分之1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8/20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538,000 元
點交狀態
見備註
拍賣範圍
持分 10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7-17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泉源段 三小段 26號
面積: 2224.46 坪(7353.6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0分之1
標別:丙
拍賣日期
115/08/20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410,000 元
點交狀態
見備註
拍賣範圍
持分 10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7-17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泉源段 三小段 68號
面積: 890.24 坪(2942.94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0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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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泉源段 三小段 75號
面積: 193.19 坪(638.66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0分之1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4年12月15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26地號土地位於臺北市 北投區登山路165號建物北方約300公尺處之雜木林。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 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應注意「陽明山國家公園保護利用管制原則」第21、26點,土地 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甲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
| 備註 |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甲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乙、丙標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38,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107,6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 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五、優先承買權: 甲標: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 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 六、甲、乙、丙標均無抵押權登記。 標別: 乙 |
標別: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4年12月15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48、49地號土地位於臺 北市北投區登山路165號建物西北方約120公尺、130公尺處之雜木林;66地號土 地位於臺北市北投區登山路165號建物右側(東方),部分為道路、部分為雜木 林;329地號土地位於臺北市北投區登山路165號建物東南方約320公尺處之雜木 林。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應注意「陽明山國家公園保護利用管制原則」第21、26點,土地 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甲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
| 備註 |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甲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乙、丙標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13,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82,6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 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五、優先承買權: 乙標: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 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 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 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 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甲、乙、丙標均無抵押權登記。 標別: 丙 |
標別: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4年12月15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68地號土地部分為臺北 市北投區登山路165號建物占用,及該建物後方之雜木林。在場人林正忠自稱為 上開建物所有人之一,占有人,亦為土地共有人之一。林正忠自稱係基於林家 祖輩間口頭約定由祖輩興建房屋使用居住。上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 權人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均不明,實際情 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內政部國家公園署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於115年3月11日函復,68、75地 號土地領有本處80陽使字第10號使用執照在案,使用用途為農舍,地址為臺北 市北投區登山路165號,請應買人注意。 四、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應注意「陽明山國家公園保護利用管制原則」第21、26點,土地 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甲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
| 備註 |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甲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乙、丙標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1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82,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 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五、優先承買權: 丙標: (一)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丙標標的一併行 使,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 (二)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 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 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 六、甲、乙、丙標均無抵押權登記。 民 事 執 行 處 |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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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地段其他在拍標的
與本案位在相同地段,可作為底價比較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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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源段 三小段 506-3號
114司執字第048767號115/08/10 底價 1,946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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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源段 四小段 471號
114司執字第057014號115/08/18 底價 195 萬 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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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源段 三小段 39號
114司執字第107316號115/06/22 底價 386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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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源段 四小段 408號
114司執字第118731號115/08/10 底價 101 萬 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