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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淡水區法拍屋|新北市淡水區新春街126巷13號4樓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意股 114司執字第106051號
停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10/07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2,600,000 元
點交狀態
見備註
拍賣範圍
持分 100000分之4905
公告日期
2026-09-08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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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新興段 小段 581號
面積: 150.95 坪(499.01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00000分之4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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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新北市淡水區新春街126巷13號4樓
面積: 46.75 坪(154.55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00000分之4905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第三人吳○龍與債務人間之租賃關係業據本院命令終止,故拍定後點交;惟倘前開命令經 撤銷或廢棄確定,則拍定後不點交。 (二)據前案於民國114年7月25日執行時,經入內檢視,5332建號建物隔了8間房,在場鄰居表示 債務人未居住於此,且似有出租予他人。又債權人陽信銀行於115年3月16日具狀陳報,據債務 人表示,其將5332建號建物分隔數房間分別出租予不同人,其中一部分出租予第三人吳○龍, 租期自113年6月1日起至119年12月31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3,000元,並提出租約為憑。惟現在 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於115年1月23日函覆,113年2月1日曾受理本件拍賣標的址之火警案件, 現場為分租套房,於2號房臥室西南側起火,因消防局人員立即出水撲滅,火勢未延燒,亦無人 員傷亡。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 拍定後主張,請應買人留意。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備註 |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60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2,520,000元。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拍賣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0月7日第二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 民 事 執 行 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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