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七股 114司執字第106155號
待拍
標別:丙
拍賣日期
115/06/30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3,9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長岡嶺段 小段 617號
面積: 2142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6/30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3,49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長岡嶺段 小段 618號
面積: 252 坪
-
建物
桃園市楊梅區中山南路756號
面積: 107.43 坪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6/30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2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長岡嶺段 小段 623號
面積: 90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於114年10月20日經地政人員指界,623地號土地為道路用地。 二、本件僅拍賣債務人應有部分,兩造未陳報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及現實佔有 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40,000元。 四、本件標的上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 五、本件標的物分甲、乙、丙標進行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 按各標順序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土地增 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 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開標之順 序。 六、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楊梅都市計劃(民國108年12月10日)住宅區,請應買人 參考,如有相關使用限制,請逕向主管機關洽詢。又都市計畫如有變更,仍以 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七、本件優先承買權人如下,如拍定人或其他亦主張得優先承買之人對是否有 優先承買權發生爭執時,就此須(由拍定人或其他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另行 訴訟解決,並須待訴訟確定後始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另拍定後如 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請應買人注 意: ㈠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 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本件不動產之共有人人數眾多,因拍賣程序及 拍定後通知優先承買權人,均需相當之時日,如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有共 有人死亡之情形,應於辦妥繼承登記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 意,事後不得以此為由,要求撤銷拍定或向本院提出爭執。 八、地政局之查封指界,要與鑑界程序不同,僅得為約略指述,故請應買人必 須自行查明本件土地之坐落位置,且鄰近之通路是否為既成道路,亦或為私人 土地而有袋地通行之問題等,亦請須自行查明。再有無特殊情事,例如土地上 下或附近有無墳墓、畜牧場、電線杆電箱、防空洞等設施或文化遺跡以及是否 為袋地、土地上之林木有無經主管機關列管為老樹等情事,請投標人或承受人 須自行查勘,而倘有以上情事者,拍定後均須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 九、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 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標別: 乙 |
標別: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於114年10月20日經地政人員指界,618地號土地為部分建物座落基地,部分為空地。 建物現由第三人張OO(債務人叔叔)使用,部分漏水。 二、本件僅拍賣債務人應有部分,兩造未陳報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及現實佔有部分,故拍定後 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49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98,000元。 四、本件標的上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 五、本件標的物分甲、乙、丙標進行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按各標順序依序 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債務人 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 場,得當場指定各開標之順序。 六、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楊梅都市計劃(民國108年12月10日)住宅區,請應買人參考,如有相關 使用限制,請逕向主管機關洽詢。又都市計畫如有變更,仍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請應買 人自行查明。 七、第2326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 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 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又該建物之基地有部分占用鄰地(即同段第617地號土地), 該占用鄰地部分之土地,非屬本件拍賣標的範圍,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解決。 八、本件優先承買權人如下,如拍定人或其他亦主張得優先承買之人對是否有優先承買權發生 爭執時,就此須(由拍定人或其他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另行訴訟解決,並須待訴訟確定後始 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 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另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 證金無息退還,請應買人注意: ㈠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 優先承買權。本件不動產之共有人人數眾多,因拍賣程序及拍定後通知優先承買權人,均需相 當之時日,如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有共有人死亡之情形,應於辦妥繼承登記後,始得核發 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事後不得以此為由,要求撤銷拍定或向本院提出爭執。 九、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 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 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十、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 告內容為準。 標別: 丙 |
標別: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於114年10月20日經地政人員指界,617地號土地為山坡地。 二、本件僅拍賣債務人應有部分,兩造未陳報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及現實佔有 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9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80,000元。 四、本件標的上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 五、本件標的物分甲、乙、丙標進行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 按各標順序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土地增 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 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開標之順 序。 六、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 楊梅都市計劃(民國108年12月10日)保護區,請應買 人參考,如有相關使用限制,請逕向主管機關洽詢。又都市計畫如有變更,仍 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七、本件優先承買權人如下,如拍定人或其他亦主張得優先承買之人對是否有 優先承買權發生爭執時,就此須(由拍定人或其他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另行 訴訟解決,並須待訴訟確定後始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另拍定後如 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請應買人注 意: ㈠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 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本件不動產之共有人人數眾多,因拍賣程序及 拍定後通知優先承買權人,均需相當之時日,如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有共 有人死亡之情形,應於辦妥繼承登記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 意,事後不得以此為由,要求撤銷拍定或向本院提出爭執。 八、地政局之查封指界,要與鑑界程序不同,僅得為約略指述,故請應買人必 須自行查明本件土地之坐落位置,且鄰近之通路是否為既成道路,亦或為私人 土地而有袋地通行之問題等,亦請須自行查明。再有無特殊情事,例如土地上 下或附近有無墳墓、畜牧場、電線杆電箱、防空洞等設施或文化遺跡以及是否 為袋地、土地上之林木有無經主管機關列管為老樹等情事,請投標人或承受人 須自行查勘,而倘有以上情事者,拍定後均須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 九、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 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民 事 執 行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