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鳳股 114司執字第112505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14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36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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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佳蘭段 小段 353號
面積: 157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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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佳蘭段 小段 354號
面積: 154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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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佳蘭段 小段 410號
面積: 17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據地政指界稱第353、354、410地號現況都是雜林地,本件係拍賣標的土地 之應有部分,而債務人無實際占有部分,且有無分管情形不明,故拍定後 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2,000元。 四、本件使用分區為非都市土地,第353地號土地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第354地號土地為一般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第410地號土地為一般 農業區、交通用地,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 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 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五、 本件第353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 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 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 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 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六、本件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 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並繳足價金 後,原應買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本件執行標的物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18條規定,拍定人須具原住民身分,故應買人於投標時應提出身分 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 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八、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 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 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九、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 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十、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 委任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 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 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 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民 事 執 行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