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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光股 114司執字第114067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5/14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98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信義段 小段 1748號

    面積: 494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5/14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1,476,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信義段 小段 1749號

    面積: 737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據本院民國114年10月29日查封筆錄所載,地政人員指稱本件拍賣標的均為雜木 林。復依前案鑑定報告所載拍賣標的均未臨路,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俾決定 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給付價金。本件係拍賣應有部 分,兩造未陳報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8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97,000元。 四、本件拍賣標的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賣 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用、稅款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雖高於底價, 仍不予拍定,縱已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若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 定各標開標順序,請應買人注意。 五、本件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的到場應買拍 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並繳足價金後, 原應買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無息退還。 六、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七、本件拍賣標的均為非都市土地,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均係山坡地保 育區丙種建築用地,上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有 徵收或協議價購等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 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八、本件拍賣標的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及使 用情形,仍以地政機關鑑界之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又土地如經地政 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 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 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標別: 乙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據本院民國114年10月29日查封筆錄所載,地政人員指稱本件拍賣標的均為雜木 林。復依前案鑑定報告所載拍賣標的均未臨路,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俾決定 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給付價金。本件係拍賣應有部 分,兩造未陳報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7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96,000元。 四、本件拍賣標的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賣 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用、稅款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雖高於底價, 仍不予拍定,縱已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若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 定各標開標順序,請應買人注意。 五、本件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的到場應買拍 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並繳足價金後, 原應買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無息退還。 六、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七、本件拍賣標的均為非都市土地,均係山坡地保育區之丙種建築用地,上開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有徵收或協議價購等情形) 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 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八、本件拍賣標的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及使 用情形,仍以地政機關鑑界之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又土地如經地政 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 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 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第四頁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