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南市大内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正股 114司執字第117957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8/11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5,4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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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臺南市大內區石子瀨328之6號
面積: 130.81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稱該建物由其與家人居住使用;又鑑價書記載該建物有滲漏水情 形。另拍賣之建物係未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 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 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二、本件僅拍賣建物,坐落土地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建物與土地間原有法律關 係。上開情形應買人請自行查證確認,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4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80,000元。 四、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惟聲明優先承買時,應併同提出 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五、係拍賣應有部份,若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 撤銷拍賣。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九、本件訂於民國115年08月11日下午3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正 股 02 函 稿 代 碼:5.14.2 拍賣公告(第1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正股 04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