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南市大內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正股 114司執字第117957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9/22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4,37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2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9-03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建物

    臺南市大內區石子瀨328之6號

    面積: 130.81 坪(432.44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2分之1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稱該建物由其與家人居住使用;又鑑價書記載該建物有滲漏水情 形。另拍賣之建物係未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 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 除之危險。 二、本件僅拍賣建物,坐落土地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建物與土地間原有法律關 係。上開情形應買人請自行查證確認,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37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75,000元。 四、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惟聲明優先承買時,應併同提出 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五、係拍賣應有部份,若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 拍賣。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九、本件訂於民國115年09月22日下午3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正 股 02 函 稿 代 碼:5.16.2 拍賣公告(第3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正股 04 擬 判:擬 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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