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6/17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6,250,000 元
點交狀態
非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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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東正段 小段 22-1號
面積: 119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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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東正段 小段 24號
面積: 102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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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臺南市東山區東勢183之1號導航
面積: 220.64 坪
標別:乙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臺南市新營區新民段815地號 | 119.25 ㎡36.07 坪 | 全部 | 14,400,000 元 |
| 備考本件引用114司執全83號假扣押。所有權人吳○○。 | ||||
建物2 筆
| 編號 | 建號 | 門牌 | 構造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311 | 臺南市新營區民生里民治路153號導航基地:臺南市新營區新民段815地號 |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2層樓房 | 119.79 ㎡36.24 坪一層 42.1、二層 60.19、騎樓 17.5附屬:陽台(9.06平方公尺) | 全部 | 5,040,000 元 |
| 備考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本件引用114司執全83號假扣押。所有權人吳○○。 | ||||||
| 2 | 784 | 臺南市新營區民治路153號導航基地:臺南市新營區新民段815地號 | 3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 | 209.72 ㎡63.44 坪一層 52.84、二層 43.93、三層 112.95 | 全部 | 2,610,000 元 |
| 備考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 | ||||||
- 保證金
- 4,410,000 元
- 點交情形
-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使用情形
查封時,拍賣建物出租第三人使用,編號2建物為經地政人員測量之增建部分。惟上開租賃關係因抵押權人之聲請,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6日以執行命令除去(終止)。不動產實際使用現況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拍賣建物按現況點交,餘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2,0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410,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拍賣之編號2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其面積以實際為準,拍定後,就該增建部分,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否會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辦,本院不負擔保之責。如因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或因此依法拆除,均與本院權責無關;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而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請應買人特別注意。增建部份是否佔用鄰地,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如因佔用鄰地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或請求不當得利,亦與本院權責無涉。
六、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七、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八、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15年11月4日下午3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湘股。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