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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豐原區法拍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愛股 114司執字第118262號

待拍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11/05

加入 Google 日曆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6,518,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2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10-08

拍賣標的

土地11 筆

編號坐落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
1 臺中市豐原區南田段42地號 424.99 ㎡128.56 坪 2分之1 2,920,000 元
2 臺中市豐原區南田段42-2地號 38.23 ㎡11.56 坪 2分之1 280,000 元
3 臺中市豐原區南田段42-3地號 0.12 ㎡0.04 坪 3分之1 2,000 元
4 臺中市豐原區南田段42-6地號 1.55 ㎡0.47 坪 2分之1 16,000 元
5 臺中市豐原區南田段42-5地號 21.49 ㎡6.5 坪 3分之1 120,000 元
6 臺中市豐原區南田段43-1地號 42.09 ㎡12.73 坪 2分之1 300,000 元
7 臺中市豐原區南田段43地號 110.5 ㎡33.43 坪 3分之1 520,000 元
8 臺中市豐原區南田段44-1地號 237.27 ㎡71.77 坪 6分之1 2,900,000 元
9 臺中市豐原區南田段59地號 163.9 ㎡49.58 坪 2分之1 5,900,000 元
10 臺中市豐原區南田段60地號 78.62 ㎡23.78 坪 2分之1 2,800,000 元
11 臺中市豐原區南田段61-1地號 61.03 ㎡18.46 坪 6分之1 760,000 元
保證金
4,956,000 元
點交情形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依地政人員現場指界,42-2、42-3、42-6、42-5、44-1、61-1地號作為通道使用,另42地號土地上有一層樓建物,債務人之子在場稱係其與父母共同居住,該建物無門牌,亦無保存登記。另43-1、43、59、60地號土地上有南田街75號、77號建物,現為豐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作為辦公室、廠房使用。

二、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間占有使用狀況及有無分管均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如土地共有人結構不同,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三、本件42、43-1、43、59、60地號土地上有他人建物,使用權源不明,建物所有權人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 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其次序先於土地共有人。

四、59、60、44-1、61-1地號之土地使用分區為乙種工業區。42、42-2、42-3、42-6、42-5、43-1、43地號之土地使用分區為農業區。

五、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44-1、44-2地號係分割自44地號(南田段247建號之建築基地地號);59、60地號係82工建使字4312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依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44-1地號土地上領有95年第2252號建造執照套繪在案,59、60地號領有82年第4312號建造執照套繪在案,61-1地號領有68年第4237號建造執照套繪在案,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六、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備註

★本件分標別,按標別次序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其中部分拍定之價金,於扣除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費用後,已足清償債權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其拍定。

一、上開不動產11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51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956,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11/05

加入 Google 日曆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36,0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2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10-08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編號坐落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
1 臺中市豐原區南田段45地號 976.85 ㎡295.5 坪 2分之1 36,000,000 元
保證金
10,800,000 元
點交情形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依地政人員現場指界,45地號上有南田街75號、77號建物,現為豐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作為辦公室、廠房使用。

二、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間占有使用狀況及有無分管均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三、本件土地上有他人建物,使用權源不明,建物所有權人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 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其次序先於土地共有人。

四、45地號之土地使用分區為乙種工業區。

五、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45地號係82工建使字4312號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依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45地號土地上領有82年第4312號建造執照套繪在案,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六、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備註

★本件分標別,按標別次序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其中部分拍定之價金,於扣除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費用後,已足清償債權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其拍定。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6,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80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

拍賣程序第1次拍賣 開標時間115年11月5日下午2時30分 公告發文日期115/10/01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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