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南市後壁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速股 114司執字第118646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8/11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5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頂豐段 小段 501-4號
面積: 67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5年1月28日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 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拍賣土地為空地,其上有雜草、雜 樹。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拍賣土地現況為雜樹林。另本件債權人原查報債務人 為納稅義務人之一之門牌號碼台南市後壁區前菁寮98號房屋坐落在拍賣土地 上,惟依鑑價報告所載,經現場勘查及電子門牌系統確認,無此建物及門牌, 判斷可能已滅失,復依稅務局新營分局函所載,前揭房屋經其中納稅義務人申 請拆除,拍賣土地實際使用情形及現況有無建物坐落,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00,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其上如有建物均非本次拍賣範圍(經查債務人為 門牌號碼台南市後壁區前菁寮98號房屋納稅義務人之一,請投標人注意,並自 行查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及有無民法第425條之1、第838條之1及第876條等規定 適用),又建物占有權源及土地有無分管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 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若由共有人之一應買,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 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 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 定,請投標人注意。 七、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 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 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之 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八、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 金、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 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九、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 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二、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