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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佳里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坤股 114司執字第119912號

待拍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8/11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3,94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塭子內段 小段 251-2號

    面積: 313 坪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8/11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79,70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唐盟段 小段 1163號

    面積: 11 坪

  • 土地

    唐盟段 小段 1164號

    面積: 370 坪

  • 土地

    唐盟段 小段 1165號

    面積: 128 坪

  • 土地

    唐盟段 小段 1166號

    面積: 141 坪

  • 土地

    唐盟段 小段 1168號

  • 建物

    臺南市佳里區海澄里萊芊寮1之18號

    面積: 117.22 坪

  • 土地

    唐盟段 小段 1155號

    面積: 2 坪

  • 土地

    唐盟段 小段 1156號

    面積: 44 坪

  • 土地

    唐盟段 小段 1157號

    面積: 152 坪

  • 土地

    唐盟段 小段 1158號

    面積: 139 坪

  • 土地

    唐盟段 小段 1159號

    面積: 22 坪

  • 土地

    唐盟段 小段 1160號

    面積: 25 坪

  • 土地

    唐盟段 小段 1161號

    面積: 309 坪

  • 土地

    唐盟段 小段 1162號

    面積: 17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假扣押查封後,本案查明現況時,系爭土地上即附表建物坐落,為工廠使用,出租予嘉德製革 實業有限公司,租賃期間為113年1月1日起至116年8月31日止,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 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本件分甲、乙兩標。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本件分甲、乙兩標。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 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 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9,70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5,941,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據台南市政府函稱:系爭土地位於佳里萊芊寮工業用地範圍內,其中編號1、9、10、11、1 2號土地屬於工業區公共設施用地(道路),非屬可設廠用地,其餘8筆土地為可設廠用地,並應 依據產業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第3條所定用途使用。 六、拍賣之編號2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 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 七、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113年度司執字第67956號第三次拍賣底價。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訟確定日為止。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本件訂於民國115年8月11日下午3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 坤 股。 標別: 乙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上有數棟建築物坐落,並設有圍 牆,據債權人陳報建物門牌號碼為外渡頭12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坐落建物 為同段152建號,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 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本件分甲、乙兩標。債務人得於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本件分甲、乙兩標。債務人得於 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 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 拍定。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94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89,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 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 七、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113年度司執字第67956號鑑價報告。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 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 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15年8月11日下午3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 至八號標匭內 坤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