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佳里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坤股 114司執字第119912號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9/29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3,94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4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8-05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塭子內段 小段 251-2號
面積: 313.69 坪(1037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4分之1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9/29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79,704,0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拍賣範圍
全部
公告日期
2026-08-05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唐盟段 小段 1163號
面積: 11.73 坪(38.78 平方公尺)
-
土地
唐盟段 小段 1164號
面積: 370.69 坪(1225.43 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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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唐盟段 小段 1165號
面積: 128.95 坪(426.28 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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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唐盟段 小段 1166號
面積: 141.82 坪(468.82 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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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唐盟段 小段 1168號
面積: 0.23 坪(0.75 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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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臺南市佳里區海澄里萊芊寮1之18號
面積: 117.22 坪(387.5 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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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唐盟段 小段 1155號
面積: 2.22 坪(7.33 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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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唐盟段 小段 1156號
面積: 44.73 坪(147.86 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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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唐盟段 小段 1157號
面積: 152.74 坪(504.94 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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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唐盟段 小段 1158號
面積: 139.05 坪(459.66 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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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唐盟段 小段 1159號
面積: 22.45 坪(74.2 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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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唐盟段 小段 1160號
面積: 25.01 坪(82.69 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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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唐盟段 小段 1161號
面積: 309.35 坪(1022.64 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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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唐盟段 小段 1162號
面積: 17.29 坪(57.17 平方公尺)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假扣押查封後,本案查明現況時,系爭土地上即附表建物坐落,為工廠使用,出租予嘉德 製革實業有限公司,租賃期間為113年1月1日起至116年8月31日止。惟上開租賃關係業於前案即 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67956號案件中因抵押權人之聲請,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9日以執行命令 除去(終止)。 二、另據鑑價報告所載,考量勘估標的臨路、生活供給環境,經參考相關圖籍研判,拍賣土地 有部分擬規劃為道路用地。此部分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 三、本件標的之租約業經本院於除去(終止),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放置其上之動產不在本 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 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本件分甲、乙兩標。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本件分甲、乙兩標。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 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 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9,70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5,941,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據台南市政府函稱:系爭土地位於佳里萊芊寮工業用地範圍內,其中編號1、9、10、11、1 2號土地屬於工業區公共設施用地(道路),非屬可設廠用地,其餘8筆土地為可設廠用地,並應 依據產業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第3條所定用途使用。 六、拍賣之編號2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 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 七、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113年度司執字第67956號第三次拍賣底價。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訟確定日為止。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本件訂於民國115年9月29日下午3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 坤 股。 標別: 乙 |
標別: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上有數棟建築物坐落,並設有圍 牆,據債權人陳報建物門牌號碼為外渡頭12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坐落建物 為同段152建號,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 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本件分甲、乙兩標。債務人得於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本件分甲、乙兩標。債務人得於 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 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 拍定。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94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89,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 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 七、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113年度司執字第67956號鑑價報告。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 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 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15年9月29日下午3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 至八號標匭內 坤股。 02 函 稿 代 碼:5.15.2 拍賣公告(第2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坤股 04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