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宇股 114司執字第121857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01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92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建物

    桃園市八德區和平路528巷484之1號

    面積: 25.19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4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建物使用現況不明,拍定後不點 交。第三人(建物坐落基地所有權人)於115年5月21日陳報,其與債務人簽訂租賃契約,為租 約期間至115年12月31日,租約到期後第三人將依租約約定及相關法律規定請求拆除建物及返還 土地,又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以通知基地所有權人拆除,否則將強制拆除,請應買人注意。 二、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於凶宅網查無有非自然死亡事件,及未出現於行政院原子能委 員會網站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名單內,債權人陳報本件標的非海砂屋、輻射屋,亦無地震受創、 火災受損之特殊情事。 三、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 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 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 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 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84,000元。 四、本件僅拍賣建物,建物坐落之土地非在本件拍賣範圍之內,且建物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 明,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土地所有權人洽商相關事宜。又如有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 426條之2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土地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 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若就是否有優先承買權有所爭執時,應由拍定人 提起確認優先承買權訴訟,並待訴訟終結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五、本件拍賣之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建物,以下情形請應買人特別注意,於應買 前應綜合考量相關風險: (1)拍定人就此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危 險。 (2)又此建物之面積係依地政機關現場測量所得,實際面積、是否占用鄰地等事,仍應以現場 狀況為準,拍定人不得以其面積不符或遭土地所有權人主張權利而請求撤銷拍定。 六、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 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 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 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七、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