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復興區法拍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光股 114司執字第123358號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桃園市復興區復華段231地號 | 1,870 ㎡565.67 坪 | 全部 | 256,000 元 |
| 備考原住民保留地。重測前:爺亨段1396地號 | ||||
- 保證金
- 52,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據本院民國114年12月12日查封筆錄所載,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本件拍賣土地為雜林及道路。經本院命兩造查報本件拍賣土地之占有使用情形,僅債權人陳報土地上有一座鐵製水塔、部分種植櫻花樹、部分雜樹林及產業道路。惟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水塔及櫻花樹等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實際占用情形以鑑界為準,拍定人於拍定後不得向本院聲請遷離其上占用之物,土地與地上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本件拍賣土地於拍定後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5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2,000元。
四、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應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者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私法人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五、本件土地係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條例規定,應買人必須具備原住民身分,並請於投標時提出證明文件(身份證或戶籍謄本),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其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有公告徵收、協議價購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又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七、本件拍賣土地上有植樹,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非在本件拍賣範圍之內,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地上物所有權人洽商相關事宜。又如有地上權或租地耕種之情形,則地上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土地上之地上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
八、本件拍定後須通知依法有優先承買權人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而若優先承買權發生爭議時,相關當事人應另行循有關程序主張權利,本院於該爭議確定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若依法應准由有優先承買人優先承買者,則原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息退還,請應買人注意。
九、本件拍賣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有無臨路,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