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關廟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清股 114司執字第127895號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標的
土地4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臺南市關廟區龜洞段265-2地號 | 1,666 ㎡503.97 坪 | 全部 | 2,360,000 元 |
| 備考權利範圍:陳○○20分之3、陳○○20分之3、薛○○4分之1、陳○○○100分之3、陳○○100分之3、陳○○100分之3、陳○○100分之3、陳○○100分之3、張○○20分之3、陳○○公同共有20分之3、陳○○公同共有20分之3、陳○○公同共有20分之3;一般農業區、丙種建築用地(陳○○、陳○○、陳○○引用92執全56號假扣押)(陳○○○、陳○○、陳○○、陳○○、陳○○引用89執全1048號假扣押) | ||||
| 2 | 臺南市關廟區龜洞段265-3地號 | 524 ㎡158.51 坪 | 全部 | 312,000 元 |
| 備考權利範圍:陳○○5分之1、陳○○○25分之1、陳○○25分之1、陳○○25分之1、陳○○25分之1、陳○○25分之1、陳○○5分之1、張○○5分之1、陳○○公同共有5分1、陳○○公同共有5分1、陳○○公同共有5分1;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陳○○、陳○○、陳○○引用92執全56號假扣押)(陳○○○、陳○○、陳○○、陳○○、陳○○引用89執全1048號假扣押) | ||||
| 3 | 臺南市關廟區龜洞段265-5地號 | 11,563 ㎡3,497.81 坪 | 全部 | 5,916,000 元 |
| 備考權利範圍:陳○○20分之4、陳○○5分之1、薛○○4分之1、陳○○○25分之1、陳○○25分之1、陳○○25分之1、陳○○25分之1、陳○○25分之1、張○○20分之3;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陳○○○、陳○○、陳○○、陳○○、陳○○引用89執全1048號假扣押) | ||||
| 4 | 臺南市關廟區龜洞段278-2地號 | 213 ㎡64.43 坪 | 全部 | 198,000 元 |
| 備考權利範圍:陳○○5分之1、陳○○5分之1、陳○○○25分之1、陳○○25分之1、陳○○25分之1、陳○○25分之1、陳○○25分之1、張○○5分之1、陳○○公同共有5分之1、陳○○公同共有5分之1、陳○○公同共有5分之1;一般農業區、丙種建築用地(陳○○、陳○○、陳○○引用92執全56號假扣押)(陳○○○、陳○○、陳○○、陳○○、陳○○引用89執全1048號假扣押) | ||||
- 保證金
- 1,758,000 元
- 點交情形
-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使用情形
依114年9月9日及同年11月11日鑑定報告記載,標的位於關廟區與高雄市田寮區交界處,265-2地號土地東側臨約4公尺寬之中大街127巷,現況部分坐落一棟樓房建物(龜洞段59建號、門牌:關廟區中大街127巷12號)及貨櫃屋、部分種植農作物等;265-3、265-5地號土地相連且合併使用,屬於非都市土地,編定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北側、東側均臨中大街127巷、中間有中大街127巷貫穿,現況生長雜草雜樹竹林、部分種植農作物、265-5地號土地部分為產業道路;278-2地號土地為裡地,未直接臨路,往西北經其他非本件土地至對外道路、現況為雜竹、雜樹。另據債權人陳報,265-3地號土地上有未保存登記建物(門牌:關廟區中大街127巷7號)、265-5地號土地上有未保存登記建物(門牌:關廟區中大街127巷18號)坐落其上。前開土地地上物、農作物等均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占有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78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758,000元。
四、本件為變賣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如共有人欲行使優先承購權時,應依拍賣條件就所共有之全部土地一併承買,不得選擇其中部分買受,如就優先承購權之存否有爭議,應另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部分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五、編號1、2、4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編號2、3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如投標人或承受人係屬該條例所稱之私法人,需檢附或於開標前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如未檢附上開證明文件,其投標無效。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七、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八、本件拍賣之土地,承租人若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者,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經行使優先承買權,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部分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九、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十、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後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二、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 (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 (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三、本件訂於民國115年11月10日上午10時30分進行第6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清股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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