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慎股 114司執字第128141號

拍定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1/28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520,0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長安段 小段 188號

    面積: 5 坪

  • 土地

    長安段 小段 203-3號

    面積: 3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4/01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487,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鎮安段 小段 1439號

    面積: 10 坪

  • 土地

    鎮安段 小段 1442-2號

    面積: 1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查封之土地均為道路。另依鑑價報告記 載,查封之編號1土地現況為部分空地,部分疑似建物佔用,須經測量確認;編 號2土地現況為屋前空地。應買人請自行查證,上開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 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4宗分2標拍賣,請分別出價,並寫總價,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
備註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4宗分2標拍賣,請分別出價,並寫總價,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 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扣除優先受償 之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執行費用後,連同其他標的物已拍定部份, 若足以清償債權總額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其拍定。 二、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87,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98,000元。 五、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對坐落之基地有優先承買 權。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火災 受損、嚴重漏水、土地掩埋廢棄物、受污染等)請求撤銷拍定。 七、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八、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 (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 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 (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 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九、本件訂於民國115年4月1日上午10時30分進行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 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慎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