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速股 114司執字第128382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3/31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538,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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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永安段 小段 919號
面積: 261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93年8月12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拍賣土地為道 路。嗣於民國114年10月16日履勘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 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拍賣土地為道路用地。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拍賣 土地屬「道路用地」,現為道路,係屬公共設施保留地,惟實際使用情形,投 標人應自行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3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8,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依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拍賣土地屬「道路用地」,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 保留地,權屬尚為私有,屬都市計畫法所稱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原則上將 以徵收方式取得,目前無依都市計畫法第30規定獎勵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就 上開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相關法令、法規之限 制,及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及管制規定等是否於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請投 標人自行查明。 六、本件僅就土地應有部分拍賣,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投標人請自行 查證,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若由共有人之一應 買,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七、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 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 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 定,請投標人注意。 八、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 金、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 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九、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 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二、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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