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別:1
拍賣標的
土地2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高雄市大寮區昭明段480地號 | 906.35 ㎡274.17 坪 | 10000分之1731 | 3,136,000 元 |
| 備考道路用地 | ||||
| 2 | 高雄市大寮區昭明段482地號 | 72.72 ㎡22 坪 | 全部 | 1,792,000 元 |
| 備考住宅區 | ||||
建物2 筆
| 編號 | 建號 | 門牌 | 構造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228 | 高雄市大寮區鳳林一路128巷126號基地:高雄市大寮區昭明段482地號 | 三層樓加強磚造 | 111.8 ㎡33.82 坪一層 32.4、二層 43、三層 23.6、騎樓 12.8 | 全部 | 1,024,000 元 |
| 2 | 1035 | 同上建物未辦保存登記部分基地:高雄市大寮區昭明段482地號 | 158.64 ㎡47.99 坪一層 22.2、第一層夾層 2.64、二層 24.4、三層 43.8、四層 65.6 | 全部 | 1,120,000 元 |
- 保證金
- 1,415,000 元
- 點交情形
- 點交債務人自住
- 使用情形
本院114年10月20日查封測量時,債務人在場稱標的為自住及家人使用,無出租出借他人,有增建、漏水情形,無海砂屋、輻射屋,無非自然死亡事故發生,另480地號土地為計畫道路,目前為既成巷道供公眾通行。依據鑑價報告記載,標的為屋齡44年加強磚造3層樓建物,有加強磚造及鋼鐵造增建之4樓,鄰近潮寮國小、國中等,公共設施接近性尚可,以上資訊供投標人參考。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07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415,000元。(如二人以上共同投標,日後欲領回保證金時,除有符合司法院訂定「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撥匯案款參考要點」第4點第1項但書、第2項規定情形外,本國人僅以共同受款人之「聯名帳戶」為限,請投標人自行斟酌注意。)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塗銷。
五、本件不動產依標別順序開標,如有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額、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但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於開標前指定開標順序。
六、編號2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意。
七、拍賣標的有無輻射、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非自然死亡原因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形者,本院於查封時調查結果如上開使用情形所載,如有無從查知之情形,請投標人於投標前注意並自行查明。
八、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九、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1月3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3次拍賣)。
標別:2
拍賣標的
土地2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高雄市大寮區會明段167地號 | 2,816.68 ㎡852.05 坪 | 2分之1 | 12,160,000 元 |
| 備考農業區 | ||||
| 2 | 高雄市大寮區承租人占用會明中段170地號 | 296.01 ㎡89.54 坪 | 2分之1 | 12,800,000 元 |
| 備考農業區 | ||||
- 保證金
- 4,992,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本院114年10月20日查封時,第三人固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提出租賃契約表示,其向土地所有人承租土地(債務人及共有人共同出租)經營工廠(門牌號碼高雄市大寮區河堤路三段883巷50號),嗣提出建物納稅資料為證,廠房非拍賣範圍,請投標人注意。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4,9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992,000元。(如二人以上共同投標,日後欲領回保證金時,除有符合司法院訂定「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撥匯案款參考要點」第4點第1項但書、第2項規定情形外,本國人僅以共同受款人之「聯名帳戶」為限,請投標人自行斟酌注意。)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本件不動產依標別順序開標,如有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額、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但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於開標前指定開標順序。
六、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建物(廠房)為第三人所有,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行使,並請儘速向本院陳報,土地共有人亦有權行使優先購買權,如有爭議,且經提起確認優先購買權訴訟,將待最後確定判決為準。
七、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八、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九、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1月3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3次拍賣)。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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