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中市霧峰區法拍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亥股 114司執字第130798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8/06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576,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復旦段 小段 544號
面積: 11 坪
-
土地
復旦段 小段 545號
面積: 35 坪
-
土地
復旦段 小段 546號
面積: 2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8/06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8,1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中北段 小段 868號
面積: 10 坪
-
土地
中原段 小段 680-31號
面積: 10 坪
標別:丙
拍賣日期
115/08/06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2,22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中原段 小段 1050-1號
面積: 3 坪
-
土地
中壢埔頂段 小段 1168-1號
面積: 9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據本院(545、546地號)查封筆錄及民國114年12月17日履勘筆錄、(544地號)查 封筆錄所載,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均位於復旦路二段128號社區前方之人行道 及馬路。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兩造均未陳報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故拍定後 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7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6,000元。 四、本件拍賣標的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 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用、稅款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雖高於底價, 仍不予拍定,縱已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若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 標開標順序,請應買人注意。 五、本件拍賣標的544地號土地有地上權設定,拍定後隨同移轉,地上權不塗 銷。 六、本件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即共 有人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 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應有部分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 買,且應就有應有部分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 先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應買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如有應退還應買 人保證金之情形時,其保證金無息退還,部分退還時亦同。 七、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必待無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後始得由拍定人繳交尾款,取得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八、本件拍賣土地均為中壢平鎮都市計畫案(民國61年2月26日)之道路用地, 屬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取得方式為徵收、協議價購,需地機關為桃園市政府工 務局;上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有徵收或協議價購等 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 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又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 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 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 拍定。 九、本件拍賣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 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 或交換等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標別: 乙 |
標別: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03年3月19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868 地號部分係路,部分有鐵架塔台子占用,680-31地號係空地;另據114年12月17 日履勘筆錄所載,地政人員指稱868地號位於中山東路一段310號建物部分占用 及建物旁鐵架空地,680-31地號位於普忠路231巷18之2號前方之空地,現有居 民停車使用。惟本件僅拍賣土地,土地上之地上物非拍賣範圍,實際占用情形 以鑑界為準,拍定人於拍定後不得向本院聲請遷離其上占用之物,其土地與地 上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投標人應自查明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 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1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620,000元。 四、本件拍賣標的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 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用、稅款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雖高於底價, 仍不予拍定,縱已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若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 標開標順序,請應買人注意。 五、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六、本件拍賣土地上有地上物座落,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地上物非在本 件拍賣範圍之內,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建物所有權人洽商相關事宜。又如有 地上權或租地建屋之情形,則地上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土地上之 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明資 料到院。 七、本標之土地均屬中壢平鎮都市計畫案(民國82年7月17日)之乙種工業區,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徵收或協議價購等)請應買人自 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 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又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 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 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且本 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 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 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八、本件拍賣土地部分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 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等,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開發,請投標 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 或請求撤銷拍定。 標別: 丙 |
標別: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03年3月19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本 件拍賣土地均位於中壢市環中東路170號前之花圃;另據民國114年12月17日履 勘筆錄所載,地政人員指稱本件拍賣土地均位於中壢市環中東路770、772號大 樓前方人行道及花圃。本件係拍賣土地,不及於其上花圃,兩造均未陳報債務 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拍定人於拍定後不得向本院聲請遷離其上占 用之物,其土地與地上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自行注 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2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44,000元。 四、本件拍賣標的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 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用、稅款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雖高於底價, 仍不予拍定,縱已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若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 標開標順序,請應買人注意。 五、本件1168-1地號之共有人就該地號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 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並 繳足價金後,原應買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無息退還。 六、本件拍賣標的1050-1地號屬中壢平鎮都市計畫案(民國61年2月26日)之住 宅區;1168-1地號為中壢平鎮都市計畫案(民國82年7月17日)之道路用地,屬 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取得方式為徵收、協議價購,需地機關為桃園市政府工務 局;前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徵收或協議價購等)請 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 後不得以本件標的有使用上之限制或已否領取補償費等事為由聲請撤銷拍賣或 減少價金。 七、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 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 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 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定。 八、本件拍賣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 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 或交換等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民 事 執 行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