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方股 114司執字第132189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5/12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5,733,0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國中段 小段 666號

    面積: 12 坪

  • 土地

    國中段 小段 667號

    面積: 17 坪

  • 建物

    臺南市將軍區西甲里西華75之124號

    面積: 46.52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相連,其上為拍賣建物坐落;另據債務人在場陳稱:系 爭建物由其及其家屬自住,無出租及出借情形,部分牆壁有壁癌,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 按債務人佔有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36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74,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 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增建部分 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 六、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係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七、依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 行查證。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土地面積短少……等),請求 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 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 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要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15年4月7日上午10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1至4號標匭內。若 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效。方股 第五頁01 函 稿 代 碼:5.16.2 拍賣公告(第3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2 股 別:方股 03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