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南市仁德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實股 114司執字第132269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9/22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78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32200分之2257

標的狀況

空屋

公告日期

2026-09-03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港墘段 小段 234號

    面積: 2435.13 坪(8050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32200分之2257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明土地位置及範圍,該土地現況為農田及雜木林。另估 價書記載,該土地現況種植經濟作物,部分土地為閒置農田,部分為道路使 用,部分為空地。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78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57,000元。 四、係拍賣應有部份,若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五、拍賣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 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應於 投標時將許可證明書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 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候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 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 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九、本件訂於民國115年9月22日上午10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 八號標匭內。實股 02 函 稿 代 碼:5.16.2 拍賣公告(第3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實股 04 擬 判:擬 判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