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南股 114司執字第133885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5/19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16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漁港段 小段 152號
面積: 16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查封時,拍賣土地上有一建物坐落,門牌號碼為運河路40巷12弄4號,餘為雜草 空地。土地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 地上建物、地上物均不在拍賣範圍,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 明,拍定後建物、地上物與土地間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應買人請自行注 意,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3,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五、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 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應提出租賃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 供本院審查)。又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優先承買權, 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七、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 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八、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九、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十一、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 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 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二、本件訂於民國115年5月19日下午3時30分特別減價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 一至四號標匭內。南股。 02 函 稿 代 碼:5.18.2 拍賣公告(特別變賣後減價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南股 04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