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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泰山區法拍屋|新北市泰山區福興二街37號2樓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宇股 114司執字第135188號
待拍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8/06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8,583,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自強段 小段 459號
面積: 953 坪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8/06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02,29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同興段 小段 41號
面積: 289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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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新北市泰山區福興二街37號2樓
面積: 152.57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114.10.16履勘時,標1之459地號位新北市路燈編號350161號西方約700米處, 無公路可達,係雜木林,拍賣後依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58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720,000元。 四、本件標的使用分區為保護區,無三七五租約,非屬耕地或重劃區內耕地, 無申請建築執照,無徵收或協議價購註記。本件執行標的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 法令或行政管制不明,請投標人先行查明注意並評估衡量是否投標。 五、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且鑑定報告與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情形有所不 同,確切土地位置及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 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 指界或鑑界之費用。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 並無增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 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六、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 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 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標別: 2 |
標別:2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件114.10.16履勘時,標2目前係補習班使用,承租人許O芬,租期至121年6月30日,無影響交 易情事,無增建,1.2樓打通,拍賣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2,29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0,460,000元。 四、經本院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泰山分局函詢本件標的是否曾受理非自然死亡一案,函覆結果 為並未曾受理非自然死亡案件;函詢工務局是否因地震受創、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物,函覆無 上開建物申請資料;函詢消防局是否發生火災,函覆107.1.1至114.10.26無受理情形。本院已就 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本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 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 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應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辦理,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799之1條第4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六、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 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 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民 事 執 行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