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高雄市林園區龍潭段983地號 | 135 ㎡40.84 坪 | 24分之6 | 1,716,000 元 |
| 備考重測前為王宮廟段苦苓腳小段95地號 | ||||
建物1 筆
| 編號 | 建號 | 門牌 | 構造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347 | 高雄市林園區龔厝路70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基地:高雄市林園區龍潭段982、983、984、985、986、987地號 | 185.79 ㎡56.2 坪一層 82.23、二層 98.61、三層 4.95 | 4分之3 | 2,048,000 元 | |
| 備考本案部分建物占用同段鄰地982地號土地(面積約0.16平方公尺)、984號土地(面積約11.47平方公尺)、985號土地(面積約8.52平方公尺)、986號土地(面積約1.32平方公尺)、987號土地(面積約11.91平方公尺) | ||||||
- 保證金
- 753,000 元
- 點交情形
-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使用情形
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4日查封,地政人員指稱本件標的土地上除有本件標的建物外,尚有門牌龔厝路66號建物;第三人即債務人大女兒在場,稱本件標的建物僅由債務人一人居住使用;建物二樓擺置神明廳,屋頂部分區域有壁癌及漏水跡象,第三人表示做過多次防水工程依然無效,現作儲物使用。另據債權人114年12月23日陳報狀,本件標的建物由債務人及其家人居住使用,門牌龔厝路66號建物係一磚造平房,其使用權源不明。惟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提債務人分管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76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53,000元。(如二人以上共同投標,日後欲領回保證金時,除有符合司法院訂定「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撥匯案款參考要點」第4點第1項但書、第2項規定情形外,本國人僅以共同受款人之「聯名帳戶」為限,請投標人自行斟酌注意。)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優先承買: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一)共有人對其共有物有優先承買權;(二)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2項規定者,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其效力優先於土地共有人,請於拍賣期日前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即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向法院陳報,無人陳報則拍定後僅以公告代通知。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須本件全部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
六、暫編347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該建物部分占用同段鄰地982、984、985、986、987地號土地,占用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該建物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請投標人注意。
七、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八、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該費用及地價繳清事宜。
九、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1月18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3次拍賣)。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